時間:2018-06-15 15:36: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促進和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中醫藥管理局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對重點問題反復深入研究基礎上,起草完成《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gkzqyj@126.com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工體西路1號,**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藥處,郵政編碼:100027。請在信封上注明“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征求意見”字樣。
三、傳真:010-59957694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15日。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中醫藥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標準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為促進和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起草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二、起草過程
一是對《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中醫師在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等服務的暫行規定》等文件提出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有關要求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析,確定了《規范》的重點內容及調研關鍵問題。二是對2007年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實施以來關于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一系列技術性指南、規范等進行了梳理,為文件起草準備了豐富的專業素材。三是深入實地調研,就重點和關鍵問題現場聽取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政策研究專家、法律專家、醫療機構、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組織、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等不同層面人員的意見及建議。四是廣泛征求全國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局機關各司辦及中華中醫藥學會等相關行業組織意見及建議,并就一些重點和關鍵問題當面聽取各相關部門和法律專家意見。五是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規范》定位、內涵等問題進行了充分探討,得到明確指導性意見。在充分采納相關意見基礎上,形成《規范》。
三、總體思路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服務健康中國戰略,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健康需要。
(二)明確《規范》的定位。對象上,定位在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按照《中醫醫院“治未病”科建設與管理指南》等規定執行;內容上,“服務”定位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業”,對“服務”的管理規范涉及提供服務的場所、人員及使用的技術方法等。
(三)落實“放管服”要求,處理好規范與促進的關系。既有規范化、專業化要求,又充分體現“鼓勵、支持、促進”。規范化、專業化要求的目的是預防和控制風險、保障健康服務安全,更好地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和從業人員現狀,注重合理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充分體現中醫藥特點。
四、主要內容
《規范》分為總則、服務內容及要求、服務人員、服務場所、服務創新、行業自律、附則等七個章節。
(一)總則:主要包括《規范》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等。
(二)服務內容及要求:一方面,根據目前各地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內容和技術方法的梳理總結,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具體要求等;另一方面,依據《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項目負面清單。同時,強調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服務質量管理。
(三)服務人員:從人員基本素質和專業技能入手,提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要求,并鼓勵開展院校專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四)服務場所:從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經營場所入手,提出服務環境、服務區域劃分、設施設備、文化建設等基本要求。
(五)服務創新:一方面,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規范化、規模化發展,豐富服務內涵,創新服務模式,推進產業提檔升級;另一方面,鼓勵醫療機構利用自身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規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六)行業自律:一方面支持建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組織,強調充分發揮行業社會組織自律作用和服務功能;另一方面,推動負面清單管理作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市場管理的主要方式。
(七)附則:主要包括《規范》的解釋權、實施時間等內容。
五、重點問題說明
(一)關于《規范》的定位問題。目前,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相對安全規范,而社會非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存在的問題較多。《中醫藥法》第44條提出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標準,是以問題為導向,主要針對非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而言。“服務”的定位指“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業”,對“服務”的管理規范涉及提供服務的場所、人員及使用的技術方法等。
(二)與《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關系。2016年1月**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圍繞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提供的要素提出了發展目標和具體策略措施,作為部門引導性文件,體現了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的鼓勵、支持、促進和規范!兑幏丁吩凇吨笇б庖姟坊A上,以“服務”為核心,結合已積累的有關工作經驗,對既往已明確或有共識的要求進行了集中梳理,圍繞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提供的要素進行了明確規定和細化。《指導意見》側重宏觀指導,《規范》重在具體化、可操作、能監管。
(三)關于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資質問題。《規范》起草和調研過程中,大多數衛生計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同志、行業專家及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代表反映,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議在《規范》中明確規定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的資質要求。由于目前無上位法行政許可依據,《規范》從人員基本素質和專業技能入手,提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的基本要求,未對其作準入性資質規定。
(四)關于醫療活動與養生保健服務界定問題。由于部分中醫技術的雙重屬性,致醫療與養生保健有時無法明確界定。考慮《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明確提出了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服務項目的負面清單,文件實施后各地反映良好、普遍認同。因此,我們以此文件作為界定醫療活動與養生保健服務及監督執法的依據,并強調了機構自治、行業自律等要求。
(五)關于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類服務應由中醫醫師或在中醫醫師指導下開展問題。體質辨識等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類服務作為中醫健康體檢項目,專業性強,需要全面系統地掌握中醫藥理論、知識和技能方能開展,從保障消費者安全角度考慮,我們提出此類服務應由中醫醫師開展或者在具備中醫醫師資格人員的指導下開展。
(六)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發展問題。近年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業發展迅速,對促進就業、拉動消費意義重大,《規范》要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釋放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潛力,引導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市場良性發展。因此,我們將服務創新發展有關內容在《規范》中單列,充分體現**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鼓勵、支持、促進”。
(七)關于中醫養生保健技術規范問題。在《規范》起草過程中,專家一致認為,中醫養生保健技術規范應當作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技術類標準另行制定發布。**中醫藥管理局以安全性、非侵入性、非創傷性為基本準則,委托有關行業社會組織篩選了5大類23項適合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使用的中醫養生保健常用技術,擬與《規范》同時發布。
附件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章 總 則
**條 為促進和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導和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開展的保養身心、預防疾病、改善體質、增進健康的活動,包括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
第三條 本規范僅適用于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按照《中醫醫院“治未病”科建設與管理指南》等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第二章 服務內容及要求
第五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中醫健康咨詢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
(一)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是指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中醫健康檢查項目對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態進行辨識評估。
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類服務應當由具備中醫醫師資格人員開展,或者在具備中醫醫師資格人員的指導下開展。
(二)中醫健康咨詢指導是指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咨詢服務,制定個性化健康調養方案,指導服務對象進行健康干預等。
(三)中醫健康干預調理是指根據服務對象的調養方案,為服務對象提供獨具中醫特色的健康干預調理服務。對服務對象進行健康干預調理時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術、熏洗等中醫藥技術方法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其他養生保健技術方法。
(四)中醫健康教育包括向服務對象介紹中醫養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宣傳常見疾病的中醫養生保健知識,開展太極拳、八段錦等中醫傳統運動示范指導等。
第六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從事醫療活動;
(二)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三)開具藥品處方;
(四)宣傳治療作用;
(五)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六)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七)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八)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咨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針對不同服務對象制定服務方案及流程,建立項目技術目錄,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方案、流程及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八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服務檔案,開展中醫健康干預調理效果的追蹤與評估,逐步改善服務方案,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能力。
第九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制定各類應急預案,對設備及產品實行溯源管理。
第十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有關統計信息,并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十一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圍繞服務對象的健康需求,提供融中醫健康監測、咨詢評估、養生調理、跟蹤管理于一體,高水平、個性化、便捷化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中醫醫師在完成所在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等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因中醫醫師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等服務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宣傳資料中涉及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的,應當事先征得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同意。
第三章 服務人員
第十三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有中醫養生保健類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調理師等中醫養生保健類職業資格或者接受過較為系統的中醫養生保健專業培訓,遵守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
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適宜從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得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知識和技能:
(一)掌握中醫基本理論,能夠運用中醫藥基本理論指導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二)掌握中醫養生保健技術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及操作規范、操作流程、禁忌癥、技術風險防控方法措施等;
(三)掌握與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相關的衛生消毒知識和方法措施;
(四)掌握衛生健康、中醫藥等相關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五)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務理念和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基本知識和技能規范要求。
第十六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建立健全人員培訓制度,制定人員培訓規劃,培育職業素質,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保障服務安全。
鼓勵與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醫療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等合作,進行系統的人員培訓。
第十七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教育機構開設中醫養生保健相關專業,培養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章 服務場所
第十八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應當保持室內清潔,空氣流通,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
服務環境參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室內空氣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面積應當滿足服務項目、設備與功能需要,并按照功能與用途,對區域進行合理劃分。咨詢指導類和操作類服務區域應當獨立設置,操作類服務區域應當能夠有效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
第二十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應當配備與所提供的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可包括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設備、中醫健康干預設備及器具、健康管理設備等。
第二十一條 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操作類服務的,應當配備滿足服務項目所需要的消毒設備設施,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消毒供應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用品用具參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注重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突出對中醫藥健康養生知識的宣傳展示。
第二十三條 《營業執照》等經營憑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應當置于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章 服務創新
第二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鼓勵集團化發展或連鎖化經營。
第二十五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加強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信息化管理。鼓勵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空間和內容,探索線上線下一體化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模式。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相關健康信息的管理,嚴格執行公民信息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鼓勵研發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設備、產品,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發智能化中醫健康服務產品。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自身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規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八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與文化、旅游、體育、養老、休閑等其他產業融合并協同發展。
第二十九條 鼓勵開發中醫養生保健類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險為一體的中醫健康保障模式。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社會組織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質量、服務費用、服務內容、培訓指導、信譽維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建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誠信經營和不良執業記錄制度。
第三十一條 支持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社會組織研究制定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技術規范和標準,推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 充分發揮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社會組織服務功能,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暢通政策信息渠道,及時反映行業意見、建議及訴求。
第三十三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監督以負面清單管理為主,發揮社會力量監督作用,推進第三方認證管理,逐步建立機構自治、行業自律、行政監管、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適合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使用的中醫養生保健常用技術目錄附后。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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